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聚焦当前道路货运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从5个方面部署了14项重点工作任务。
其中提出要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以冷链物流、零担货运、无车承运等为重点,加快培育道路货运龙头骨干示范企业。鼓励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高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能力。
兴起与发展
所谓的“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它的双重身份表现为,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的出现并不是偶然,从2013年提出,到2016年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开展,是在政府政策的引导和物流行业转型升级的呼唤下,在总结了近年来物流行业存在的问题后,基于互联网等新技术与物流业的结合才形成的一种新业态。
税务难题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无车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后,组织匹配运力资源开展实际运输活动,并承担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货损风险。但由于其并不是实际承运人,所以不需要拥有车辆资产和司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目前是10%。
尽管对于无车承运的发展政府、行业、资本方都给予了厚望,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系列税收政策,但是无车承运人仍旧面临着税务难题:
虽然现在无车承运人可以给货主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无车承运人的进项抵扣却成了难题。
因为占领国内大部分运输市场的是哪些零散的个体运输户,它们没有资质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这样导致销项发票无法匹配足够的进项发票抵扣税率,进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尤其是由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转变过来的无车承运人,面对的是海量的车主、个体运输户,要及时并足额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更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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