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2-01-05 15:0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发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按照《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安排,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决定在“十四五”期持续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创建工作。现就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继续以城市为组织主体,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网络节点布局、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便利通行政策落地、信息资源交互共享,为打造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化、集约化转型提供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规模。地级及以上城市,优先考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区位条件。优先支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3.物流基础。城市物流需求旺盛,货运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物流信息化水平较高,城市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大。
4.政策环境。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推动城市物流配送发展、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货运配送便利通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等方面有针对性强的支持政策。
1.服务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能够较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鼓励毗邻城市联合申报,支持城市群、都市圈货运配送统筹布局、一体化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
2.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成效显著。优先支持城市配送车辆清洁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成效明显的项目。鼓励城市制定货运配送车辆电动化替代,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推广等计划,并从车辆购置、运营、路权保障及充换电、加氢、加气配套设施等方面建立有效的支持政策体系。
3.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创新发展。优先支持创新发展绿色低碳、集约高效配送模式的项目。鼓励利用城市铁路站场、城区老码头等开展生产生活物资“外集内配”“水陆联运”等联运模式,鼓励发展干线多式联运、甩挂运输与末端配送高效衔接的组织模式,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等集约化配送模式,鼓励开展周转箱(筐)、托盘、快递箱等标准化物流单元循环共用。
4.便利货车通行政策科学有效。优先支持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便利通行政策的项目。合理设定货车禁限行时段、路段,充分利用夜间等时段为配送货车预留时间窗口、开放通行权,引导货车在允许通行的时段完成配送工作。采取网上核发货车通行码、通行证等方式,保障配送时效性强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需求。进一步放宽配送货车通行吨位限制,支持为新能源货车、冷藏保温车提供更大通行便利。
5.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健全完善。优先支持以公共货运枢纽(综合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共同配送网点为支撑配送网络的项目。鼓励构建有机衔接、层次分明的配送体系,从源头减少中心城区货车流量。坚持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鼓励在商业区、居民区等区域规划设置城市配送所需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便利车辆停车装卸。支持在居住社区、餐饮集中区等配送货车临时停车需求较大但停车资源不足的区域,合理施划货车限时停车位。
6.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智慧高效。优先支持建设城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的项目,能够实现针对城市配送车辆动态运行、货运配送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城市通行管理、公共停靠车位和装卸场地位置查询等方面,开展信息互联、部门协同、数字监管、精准服务、综合治理。
(一)城市申报(2022年3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组织本省份各有关城市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编制要点(附件1),结合城市发展特点,认真组织编写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省级公安、商务部门。
(二)省级推荐(2022年4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对申报城市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排序后,填写《XXX省(区、市)申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申报城市名额不限制。
(三)部级评审(2022年6月底前)。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和城市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并联合公布创建城市名单。
(四)组织实施(2022年7月—2025年6月)。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各项创建任务,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动态评估、数据报送等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年度评估、经验交流和考核验收。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城市所在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示范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和统筹,建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强化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为示范工程创建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加大政策支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推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和城市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示范工程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推广、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方面支持力度。
(三)做好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加强对示范工作过程监督管理,按照“边示范、边总结、边推广”的思路,抓好示范创建、绩效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示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3432,wuwei@mot.gov.cn(邮箱)。